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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净身出户”,可以躲避债务吗?

发布时间:2025-02-1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王先生和赵先生在生意场上结交,两人在业务上多有往来。一日,赵先生找到王先生,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50万元。本想着过不了多久赵先生就会给自己还款,可没想到这一拖就是两年。无奈,王先生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赵先生需向王先生还款5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赵先生依然没有还钱,王先生到执行局申请执行后得知,赵先生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发现不对劲的王先生打听得知,赵先生长期痴迷赌博,家道中落,并于一年前与妻子离婚。王先生回忆起赵先生之前提及自己拥有两套房产位于北京城中心,且价格不菲。又听说赵先生的妻子与孩子近期移居国外,光是孩子的学费与日常生活开销每月就高达数万元,他怎么会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经过调查发现,赵先生夫妻二人离婚时签订协议,自己“净身出户”,两套房子归了前妻,而债务则归了赵先生自己。于是,王先生愤怒之余,向法院提起了债务人撤销权之诉。

  庭审中,赵先生表示自己已经离婚一年多,债务是自己赌博所致,与前妻无关。王先生则认为虽然离婚,但他们是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离婚协议上债务归赵先生一人,而大部分财产却给了妻子,实在不公平,所以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对财产部分的约定。赵先生辩称,该笔债务前妻并不知情,且财产有部分是前妻的个人财产,有部分是自己因过错导致离婚给前妻的补偿金,合情合理,离婚协议是他们双方自愿签署的,合法有效。

  本案中,债务发生时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配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势必会造成夫妻一方的财产非正常减少,导致其债务偿付能力下降,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部分。

  另查,本案中,其中一套房屋是赵先生前妻婚前个人财产(A房屋),故归前妻一人所有并无不当,但另一套房屋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B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赵先生称因其做生意经常不回家且有赌博的习惯,外债很多,也不能构成前妻独自取得双方全部大额共有财产的合理事由,故离婚协议中的该套房屋实际系将夫妻共同财产中赵先生所有的部分无偿转让给了前妻,客观上减少了赵先生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价值。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赵先生与前妻签订的《离婚协议》财产分配部分关于B房屋归其前妻所有的约定。

  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债务人明知身陷债务问题中,仍通过离婚不当分割或者无偿赠与、低价转让等协议方式转移财产,企图“净身出户”逃避债务。遇到这些逃避债务的情形,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处分约定,以实现自身债权,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权责为限。

  (作者:李胜男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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